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时间:2013年02月19日信息来源:Internet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直各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118号公告)、《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自2013年起,我市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为进一步做好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工作原则
    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主,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辅”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级用人单位在合适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代扣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上年末在职实有人数。
    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在编的残疾干部职工需提供在编证明;基本编制以外聘用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凡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征收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扣实行分级管理,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财政部门扣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各用人单位当年预算的正常经费中列支,按规定直接缴入同级国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四)用人单位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记账。
    第五条 代扣程序和办法
    (一)每年3月底前,各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或从济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4月份携带《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在岗残疾人员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未按期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年末在职实有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算用人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向各用人单位发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如对缴纳金额存在异议,应于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逾期视为认可。
    (四)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作为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份从各用人单位经费中一次性扣缴,并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履行代扣职责。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审定工作。用人单位应提供详实的资料,配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扣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本通知负责本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扣工作。
    第七条 附则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作者:济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