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年11月27日信息来源:济南市残联

济残联〔2014〕54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残联:
现将《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1月17日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管理办法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残联《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残联办发[2014]11号),规范济南市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审核由A角审核人、B角复核人两人完成。A角负责核实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B角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审核工作需A、B角同时在岗,相互监督完成。
2、数据录入由A角、B角同时在岗,相互监督,共同完成。负责将用人单位审核数据详实录入济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录入准确无误,并进行分类、编号及存档。
3、数据保管人员。负责接收、整理地税部门提供的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详实传递到各区指定人员;将各区上报应征数据汇总整理,提交市地税相关部门;将应征数据及时提供给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4、劳服中心征收科对年审资料进行把关;对审核中存在异议的,提交中心办公会研究。
5、年审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处理来电咨询和年审业务办理过程中,严禁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流程
(一)全额财政拨款用人单位
1、每年3月份,由财政部门提供各用人单位应征数据信息。
2、审核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各用人单位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如实申报审核,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5月底前对未审核单位邮寄发放《缴款通知书》。
4、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适时从各用人单位经费中一次性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反馈各用人单位的已征数据信息。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企业、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1、地税部门3月份提供各用人单位的应征数据信息。
2、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市地税部门联合修改制定通知通告、年审手册。
3、每年4月1日起在各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张贴征收通告,发放《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等相关资料;在网站发布征收通知及年审手册电子版;通过报刊、电话及上门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咨询、解答等工作。
4、审核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用人单位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如实申报审核,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每年6月份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进行电话及上门催审,并整理征收数据。7月10日前对未审核单位发放《济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6、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7月20日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并抄送同级地税部门。
7、每年8、9月份为保障金集中征收期。
8、每年9月底由地税部门反馈各用人单位的已征数据信息。
9、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10月份根据已征单位信息,整理未缴单位,发放《济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
10、每年12月份地税部门再次反馈已征数据信息,对年度征收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并将整理好的数据导入征收数据库保存,将未缴纳单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